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精神,为服务我市“十三五”期间全力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坚持“两为主”、“两纳入”,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我市平等有序接受基础教育,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含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民工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基本条件和程序
我市农民工随迁子女持居住证、就业证等证明材料,在每年新学年秋季开学前,到输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武汉市户籍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坚持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制度。对于持有武汉市户籍的农民工,在武汉市的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购买了住房并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其随迁子女由中心城区教育行政部门视其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三、进一步履行政府职责,为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1.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下达中小学招生计划、划拨教育经费、核定教师编制、开展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及规划中小学空间布局等方面,要将随迁子女人数纳入全市适龄中小学生基数,按相同标准进行安排,从根本上确立随迁子女与本市户籍子女的平等地位。
2.将随迁子女纳入全市学龄人口,科学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同时,通过中小学配建工程、全面改薄工程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增加或扩大学校办学规模,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学校容量,为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3.按照与本市户籍子女同等标准提供财政经费保障。将随迁子女入学列入市、区财政经费保障范围,对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实行与本市户籍子女同等的收费政策,即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的随迁子女纳入资助范围,与本市户籍子女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四、进一步创造入园条件,基本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3—5周岁符合基本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纳入摸底范围,基本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汉接受学前教育。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五、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努力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过程公平
1.坚持做到教育教学过程“四个统一”。即:统一教育教学管理、统一教学内容、统一活动安排、统一考核评价,做到随迁子女与城镇学生混合编班、一视同仁。同时,积极探索“分层教学”和“因材施教”等方法,为他们提供符合其特点、有针对性的教育。
2.坚持毕业升学与本市学生同等待遇。凡在我市初中就读并具有学籍的随迁子女,均可参加中考就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并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先、综合素质评价以及优录政策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机会与待遇。输入人口中农村独女户、双女绝育户女孩,在本地就读且取得学籍的,可享受中考加5分的优录政策。凡在我市高中就读三年并具有学籍的外省随迁子女,均可参加湖北省高考,与我省户籍学生统一招生录取。
3.坚持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学籍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学籍动态管理,只要班级有学位、学生符合入学条件,允许随时插班。对于长期在汉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本市户籍子女一样,学籍纳入我市正式学籍进行管理。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提供方便快捷的学籍转接服务。
2016年4月6日